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1022,2012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李湘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宇、蘇文麟及三軍總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