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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張孝明
訴訟代理人 李三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秀蓁及林榮驊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零貳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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