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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憲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陸佰貳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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