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1056,2012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江曉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豪俠水滸傳遊戲玩家-慕語芹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在起訴狀僅列載被告之名稱為「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豪俠水滸傳遊戲玩家-慕語芹」,亦未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

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貳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