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1060,201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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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張建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巖正良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應繳裁判費8,8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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