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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簡正則
訴訟代理人 簡婕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足、江俊二、江正一、江昇旗、江志彥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零捌佰捌拾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3,100/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1,324(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x1/5(原告應有部分)=820,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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