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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補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葉秀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儀玲、高麗雯、徐銘勝、李家瑋、張軒達(原
名張家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玖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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