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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朱立清
被 告 宏信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壹萬零柒元(即被告對原告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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