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71號
原 告 張漢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依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7595號卷附資料
(一)被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台幣6000萬元。
(二)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原告財產,經鑑定價值為新台幣9278萬2800元。
(三)是以,原告訴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客觀上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新台幣6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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