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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江玉玲
被 告 吳永華(原名吳建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玖拾萬零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玖仟叁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捌仟捌佰零玖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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