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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林明宏
被 告 曾俊銘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96,5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3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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