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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陳國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國耀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肆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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