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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琦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吉
被 告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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