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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劉莉玲
簡壽美
被 告 許執中
許秀實
許信一
許麗玉
許麗星
許麗雅
盧許麗華
簡許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許執中等8 人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許執中等8 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柒萬叁仟貳佰玖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以下4 捨5 入)┌─┬──────────┬───┬──────┬────┬──────┐
│編│ 土地坐落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價 額 │
│號│ │ ㎡ │ (元/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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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段3 │1 │48,000 │1/15 │3,200 │
│ │小段353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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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段3 │1343 │48,000 │1/15 │4,297,600 │
│ │小段355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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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段3 │53 │48,000 │1/15 │169,600 │
│ │小段355-1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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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北市汐止區樟樹灣段│1657 │4,700 │1/15 │519,193 │
│ │蕃子寮小段400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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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356.47│46,600 │1/15 │1,107,433 │
│ │207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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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1125 │4,200 │1/15 │315,000 │
│ │208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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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北市汐止區同新段 │118.76│8,400 │41/900 │45,445 │
│ │598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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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北市汐止區同新段 │448.81│8,400 │41/900 │171,745 │
│ │605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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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新北市汐止區同新段 │109.81│8,400 │41/900 │42,021 │
│ │999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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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北市汐止區同新段 │86.47 │8,400 │41/900 │33,089 │
│ │1000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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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17 │46,600 │1/15 │52,813 │
│ │165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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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11.95 │46,600 │1/15 │37,125 │
│ │259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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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2.47 │46,600 │1/15 │7,673 │
│ │325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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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343.63│46,600 │1/15 │1,067,544 │
│ │326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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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新北市汐止區茄苳腳段│296 │960 │1/15 │18,944 │
│ │386-3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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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72 │46,600 │1/15 │223,680 │
│ │164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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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272 │46,600 │1/15 │845,013 │
│ │188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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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59.52 │46,600 │1/15 │184,909 │
│ │257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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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25 │46,600 │1/15 │77,667 │
│ │327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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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臺北市內湖區康寧段3 │124 │172,000 │1/15 │1,421,867 │
│ │小段524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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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臺北市內湖區康寧段3 │683 │172,000 │1/15 │7,831,733 │
│ │小段591-1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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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18,473,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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