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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泉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玖萬柒仟捌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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