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黃益發
被 告 林隆壽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提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最新登記謄本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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