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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廖岳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義傳、朱淑靜2 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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