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李婉鈺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4 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慰撫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應徵裁判費肆仟元(算式:1000+3000=4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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