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1099,201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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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華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信淵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複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金隆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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