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1104,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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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吳皆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銘鋒、林君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中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又訴之聲明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則為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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