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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曾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峙全、洪崇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玖仟零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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