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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陳漢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壹佰零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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