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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澎湖灣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真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麗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麗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貳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叁仟貳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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