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1110,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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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10號
原 告 三大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貳仟叁佰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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