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1112,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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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葉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重國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柒萬零柒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零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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