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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13號
原 告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瓊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叁仟陸佰陸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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