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1117,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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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17號
原 告 吳清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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