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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貳仟零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貳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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