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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賴家慶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劉力維律師
被 告 施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伍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計算式:131,000 ×154.5 ÷4 =5,059,87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零玖拾肆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零玖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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