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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蕭唯真
被 告 周賢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元。
㈡提出書狀陳明本件訴訟標的是否僅為票據上請求權而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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