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1134,201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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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34號
原 告 簡玉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福來、謝麗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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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
│      法計算核定,以165 萬元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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