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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愛爾蘭商新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Synopsys
Internal Ltd Taiwan Branch)
法定代理人 蘇崇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安控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授權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肆佰貳拾伍萬肆仟柒佰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肆萬叁仟壹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視為起訴之日即民國101 年2 月8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29.702元,
(二)29.702×美金143,246.25元=新臺幣4,254,7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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