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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張勝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曾湘芸、新北市淡水區公所、蔡美
惜、新北市淡水區淡水郵局等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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