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300,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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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陳永信
被 告 吳菁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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