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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朱秋鴻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凃忠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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