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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傅雪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盧誠輝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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