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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伍拾捌萬肆仟伍佰叁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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