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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原告因請求返還強制執行分配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麗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捌萬柒仟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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