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15號
再審原告 張鈞翔
林進花
張桓耀
再審被告 張幸進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陸萬叁仟玖佰玖拾壹元(公告土地現值283,000 元/ 平方公尺×面積619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77/17024 ×3 人=5,463,991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伍仟壹佰伍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