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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46號
再審原 告 洪麗清
潘偉祥
再審被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0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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