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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李錦貴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淑蘭、漢穎實業有限公司、范振豪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關於訴之聲明第
一、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關於訴之聲明第二、四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仟壹佰伍拾萬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貳仟陸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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