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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9號
原 告 蔡哲美
被 告 王秀元
李明融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並請說明本件被告二人間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相關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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