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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蕭愛戀
林麗珠
林美鴻
王正修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律師
被 告 卓金塗
王麗華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伍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計算式:24,5000 元(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08.64平方公尺+85.11平方公尺)(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12(建物所有樓層數=3,955,729 元(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貳佰零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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