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967,2012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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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豐禾電創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高秋燕
訴訟代理人 許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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