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黃文佳
吳月玲
陳昭英
徐接振
吳燕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圓映、黃鎂銀、林鑫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等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196,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6,3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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