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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尼克森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荃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壹拾捌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伍萬叁仟玖佰柒拾貳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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