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974,2012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4號
原 告 陳宗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富明、陳怡君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臺簡抗字第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依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按其實際交易價額予以核定,惟原告未提出系爭車輛之交易資料,或由鑑定機關就系爭車輛之交易價值作成鑑定報告,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BMW 牌2004年份X53.01型排氣量2979 立方公分車身號碼WBAFA11070LT50703廂式自用小客車1 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據,如鑑定報告書、行情資訊表等),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