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6號
原 告 朱政豪
溫筑鈞
劉虹辰
何昆霖
許瑋楓
徐哲偉
黃東信
林昭龍
廖浩岑
高麗鈴
上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原 告 陳俊良
蔡瑜
李炳勳
鄧宏德
郭筱君
林智杰
伍嘉瑋
詹雅婷
楊政燐
曾如蘋
上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佩真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附表(新臺幣):原告請求金額明細表、訴訟標的金額及裁判費┌───┬───┬────┬─────┬──────┬────┐
│原 告│資遣費│薪 資│提撥退休金│訴訟標的金額│裁 判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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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政豪│18,940│92,274元│ 22,409元│ 133,623元│ 1,440元│
│ │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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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筑鈞│ │17,800元│ 2,466元│ 20,266元│ 1,000元│
├───┼───┼────┼─────┼──────┼────┤
│劉虹辰│ │33,130元│ 10,908元│ 44,038元│ 1,000元│
├───┼───┼────┼─────┼──────┼────┤
│何昆霖│ │48,534元│ 10,181元│ 58,715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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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瑋楓│ │33,844元│ 12,149元│ 45,993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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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哲偉│ │35,000元│ 11,807元│ 46,807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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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東信│ │45,000元│ 20,270元│ 65,270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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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昭龍│ │35,000元│ 2,121元│ 37,121元│ 1,000元│
├───┼───┼────┼─────┼──────┼────┤
│廖浩岑│ │34,533元│ 10,681元│ 45,214元│ 1,000元│
├───┼───┼────┼─────┼──────┼────┤
│高麗鈴│ │65,537元│ 5,496元│ 71,033元│ 1,000元│
├───┼───┼────┼─────┼──────┼────┤
│陳俊良│ │39,928元│ 11,414元│ 51,342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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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瑜 │ │45,238元│ 2,418元│ 47,656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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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炳勳│ │36,130元│ 26,194元│ 62,324元│ 1,000元│
├───┼───┼────┼─────┼──────┼────┤
│鄧宏德│ │28,610元│ 5,335元│ 33,945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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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筱君│ │11,600元│ 1,404元│ 13,004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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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杰│ │19,797元│ 16,408元│ 36,205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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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嘉瑋│ │26,361元│ 4,866元│ 31,227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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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雅婷│ │38,700元│ 9,815元│ 48,515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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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政燐│ │20,000元│ 3,007元│ 23,007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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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如蘋│ │40,000元│ 3,212元│ 43,212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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