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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 告 岡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叁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伍仟叁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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