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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補字第九七八號
原 告 林廖秀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伯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捌萬捌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玖佰柒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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